摘要:区块链金融法律风险㈠区块链技术对现行法律的影响有哪些区块链技术对现行法律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1、区块链技术将冲击物权法的现有规则。现行物权法第二条规定,该法...
区块链金融法律风险
㈠ 区块链技术对现行法律的影响有哪些
区块链技术对现行法律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区块链技术将冲击物权法的现有规则。现行物权法第二条规定,该法中的物包括了动产、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信息数据、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或数字票据等对传统物权法提出了挑战,现行物权法难以对其所有权给予确定,其未来是否可以得到明确的权属,并且在金融领域实现交易,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另外,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中的这些虚拟财产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如何设立、变更或消灭与现行物权法的规定也难以相匹配。此外,区块链技术如果用于房产、车辆、船舶等物权登记也将改变现有物权登记的规则和方式。 未来物权法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明确。
2、区块链技术将重塑合同法。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智能合约将会改变现行合同法的规则,智能合约的意思表示方式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各方订立意思表示的方式会有极大的差异,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意思表示一致、合意达成等问题需要合同法对其进行明确。另外,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或者可以说取代了人的履行契约的行为,那么现行合同法下契约履行的相关规定或许已经不能适应智能合约的需求,合同法的规则可能要进行改变,甚至重塑。
3、区块链技术可能导致公司法规则的改变。区块链技术在公司工商登记方面的应用会将有利于简化公司工商登记的流程并提高其可靠性。 智能合约的应用将导致股权变更的去人工化。公司股东、董事的选举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也可以写入区块链进行可靠的记录。公司法需要对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工商登记以及记录公司决议等方面的效力进行确认。
4、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将导致证券法、货币法、外汇管理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规则的改变,有些需要作出根本性的变化和体系重构,有些则需要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进行调整。
㈡ 区块链有没有合规风险
是的,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能会涉及合规风险洞扮悄。
首先,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政府或监管部门可能对数字货币和其他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资产采取不同的立场,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合规和政策纳渣风险。例如,有些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数字货币和其他比特币或区块链衍生产品。因此,在选择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范围时,需考虑当地法律和监管环境。
其次,私链或联盟链中存在参与方之间的信任问题,信任机制的构建也存在合规风险。例如,在金融领域,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使用区块链技术时需要考虑使用哪种信任模型以符合社会伦理和缺隐法律要求。对于和钱相关的交易,还必须满足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等法律要求。
此外,由于区块链技术不可更改和公开的特性,它可能无意中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机密信息,造成隐私数据泄露和安全风险。
因此,企业和技术公司应该认真评估潜在的合规风险,并制定适当的合规安全措施,如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的私密保护机制、多维度加强隐私数据保护等,来确保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合规性和数据安全性。
㈢ 数藏策划离职后如果平台后面出问题能牵扯到么
近期,多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宣布“停止运营”,原因暂时不明,且说辞各异,对购买前述平台销售的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将真的成为一张图片,对数字藏品产业而言,这无疑是严重的信任危机。而赶在“靴子落地”前撤离又能否真的幸免于监管,本文将从平台“格式条款”切入,探讨数字藏品平台方在退出市场时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免责条款可以免责吗?
我们分析了几家已经发布关闭公告和网传有“暴雷”可能的几家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有的已停止访问,有的还在处理用户退款。其中,现在仍可查明的用户协议均规定“免责条款”,其原因包括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对免责的范围划定包括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先通知。但平台方真的可以依托用户协议中的免责条款逃脱责任吗?
上述平台均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因此,对用户协议的条款审查将适用《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审查标准。《民法典》第496条明确规定,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第497条则列举了三种情况明确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一) 订入审查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此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民法典》扩大了提示及说明义务的射程范围,将“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均纳入提示及说明范畴,并将违反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为“合同相对方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
根据《民法典》对用户协议格式条款的立法思路,司法审查用户协议格式条款时应先进行订入审查。而订入审查的核心在于若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不纳入合同内容。
对其理解可以从提示说明义务范围和履行标准两个方面予以把握。
根据《民法典》规定,提示说明的义务范围包括“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结合该条文结构来看,对“与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理解应参照该条列举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予以确定。因此,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应限定在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与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因设备故障、技术问题、政策变更、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而“变更、限制、停止或部分停止服务“,”删除用户数据“,且”无需事先通知”显然属于平台减轻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对购买数字藏品的用户而言,数藏交易平台关闭则意味着其所购买的藏品或将成为一张图片,无疑是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
如何判断数藏平台是否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则需结合形式与实质两方面进行判断。
在形式层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在实质层面则要求“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
首先,在实质层面,格式条款提供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并且理解”。一般认为,“能够引起相对方注意和理解”需达到社会中绝大多数人均可以理解的标准。但也有观点表示,这一标准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和缔约主体应呈现差异。相较于针对商事主体,针对民事主体则往往涉及“消费者保护“。
其次,在形式层面,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提示”并“按相对方的要求进行说明”。而合理性标准标准又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提示时间是否充裕。对于用户权利减少的版本更新是否提前一到三个月通知,从而使用户有继续接受合同或退出的准备时间;
2. 提示文件是否正式。以链接的方式展示用户协议还需考虑展示的主动性和用户获知的便利性;
3. 提请注意的方式是否明显。对于限制用户权益的内容是否采取个别提醒的方式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等对格式条款予以明示;
4. 提示语言是否准确。对于格式条款应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与表达,避免语焉不详。
(二) 效力评价
《民法典》第497条具体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其中,第1项规定的是符合合同一般无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在此不做展开;第497条第2-3项规定了格式条款特有的两种无效情形,包括:
1. 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 格式条款提供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若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对前述数藏平台用户协议中免责的条款进行合理性审查并判断其效力。若免责条款被认为存在上述情形,达到不公平、不合理的程度,将被法院认为无效。
而在条款是否合理的判定上,现有司法实践往往从该格式条款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利益是否严重失衡或显失公平等角度出发进行判断。具体到个案中,平衡用户协议条款双方的利益需要综合多方因素进行判断,包括格式条款提供方(即数藏平台)纳入该条款的目的正当与否,格式条款提供方在缔约时是否于强势的市场支配地位,用户享受的服务是否有偿,用户的权利受到限制时有无得到替代给付等。对于预先免除平台经营商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不合理的风险分配或转嫁条款”、“概括免责条款”、“自我矛盾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条款”进而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同时,《电子商务法》第32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具有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属性,在无特殊规定时参照《电子商务法》。因此,对于数藏平台用户协议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还需考虑公平原则。此外,数字藏品交易平台一般构成电子商务经营者,其部分服务终止应遵循《电子商务法》第16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即该等无需通知即可终止服务条款还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三) 对格式条款的行政处罚
除了进入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也有权利对格式条款进行管理。
自国家工商总局(现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1号)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 73号)以来,因格式条款而遭到行政处罚时常发生,尤其是当产生消费者纠纷后。同时,工商总局也是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4公告)的发文主体之一。因此,数藏平台的免责条款有较大可能遭遇行政执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数藏平台用户协议对于中断、终止服务协议的免责声明,若非是基于维护网络安全、社会秩序等原因,或是因遭受行政处罚而中止、终止服务,而是为了自身利益而任意中断服务的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二、 清退后平台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一) 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225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平台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核心在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从目前来看,数字藏品的铸造存在三种方式:批量创设、分割所有权、一物多发。当前国内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几乎普遍采用“一物多发”,在这种模式下,同一数字藏品共用同一个联盟链地址或者合约地址,以固定标价限量发售N份,尽管每份藏品具有不同的哈希值或者链上标识,但持有者拥有的均是同一份作品,数字藏品非同质化的特征大大削弱。其余两种铸造方式也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数字藏品的不可复制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唯一性。
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交易是金融产品、证券产品的典型特征。若平台将数字藏品分割所有权,由多人共同拥有,同时设置二级市场,为买家创造流动性和利润预期,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属于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非法金融活动,涉嫌非法经营罪。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代币发行以及设立数字藏品二级交易平台的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两种行为模式非法性见下文详述。
(二) 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第 192 条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①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公开性,即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集资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在前述四项的基础上再增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条件。在实践中,对于数字藏品平台而言,通常会通过网络等途径公开宣传,同时也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放,因而其一般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值得讨论的是,平台的特定行为是否触及“非法性”和“利诱性”的红线。
1、 虚拟币交易(代币发行)
2022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明确将虚拟币交易纳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畴。一旦虚拟币交易满足前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相关行为人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根据《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对象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数字藏品具有较强的数字金融隐蔽性,数字藏品的铸造方法和发行模式,直接决定了数字藏品是数字商品属性,还是虚拟货币属性。若平台未按照“一物一本体,可实质交付,享有财产权”的原则铸造和发行数字藏品,则有构成虚拟币交易的风险。如在“一物多发”模式中,发行的数字藏品数量越多,其非同质化特征越弱,那么数字藏品将与虚拟币无异,则此时平台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事虚拟币交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而满足“非法性”。若平台还同时通过宣传甚至承诺高额收益等方式引诱用户购买,即“利诱性”,则此时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寄存代售、承诺商品回购/原价退款保护机制
根据《解释》,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并符合前述“四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目前存在部分数字藏品平台为买家提供委托代售的服务,买家在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后,委托平台代为展示、销售,平台提取部分服务费后将新买家的剩余货款交付原买家。甚至还有平台承诺用户购买的藏品在一定期间内如果不能以高于发行价卖出,可以申请原价退款或者由平台回购。这类行为可能会让监管部门认定平台并非以销售商品为真实目的,而是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真实目的。
另外,根据《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倡议》(以下简称《倡议》),平台如果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则有构成“变相违规设立交易所”非法金融活动的法律风险。虽然法律未明确禁止数字藏品二级交易,但现阶段国内主流平台均严格限制藏品流通。因而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服务可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且平台承诺回购、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实际上就是一种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满足“利诱性”。综上,平台提供寄存代售、承诺商品回购或者设置原价退款保护机制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上述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如果平台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诈骗行为,如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投资资格等,则该行为还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行为在下文也会进一步展开。
(三) 涉嫌诈骗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集资诈骗和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集资诈骗的对象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诈骗的对象为特定主体。《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中重点提示了四类利用元宇宙概念进行非法集资或诈骗的行为,包括:
1. 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翻炒与元宇宙相关的游戏制作、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概念,虚假宣传高额收益,借机吸收公众资金。
2. 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诱导参与者通过兑换虚拟币、购买游戏装备等方式投资,伺机卷款跑路。
3. 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营造抢购假象,引诱进场囤积买卖。
4. 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谋利,诱导公众购买投资。
如果平台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通过自买自卖、虚假交易等方式炒高藏品价格,再以投资NFT交易平台、虚拟资产等为名直接骗取用户款项、交易佣金等的,显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
(四)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四大特征:入门费、拉人头、高额返利、商品价格虚高。因此如果数字藏品平台商业模式符合上述特征,合法营销和非法传销只有一线之隔。
在实务中,存在相当数量的涉区块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在2020年底审结的陈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中,陈某等人设立Plus Token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数字藏品的价格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其交换价值基本取决于用户的数量和共识,其更易成为传销的载体和工具。目前国内不少平台采用邀请注册制,为鼓励老用户邀请新人,采取根据老用户邀请新人的数量和频率奖励数字藏品或者其他福利,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五) 涉嫌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国内平台接入链以联盟链为主,但还是存在少数平台采用使用以太坊、Polygon、火币生态链等境外区块链技术“上链”数字藏品。接入公链后,理论上可在境外虚拟币交易平台上用虚拟币交易、抵押、置换数字藏品。这意味着,有人可通过人民币购买数字藏品后,兑换成虚拟币,再在虚拟币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兑换成外币,存在利用数字藏品洗钱的风险。此时平台除了受到行政处罚之外,还将涉嫌构成相应共犯(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㈣ 区块链安全性怎么样区块链风险有哪些
新年伊始炒的最火热的话题就是区块链了,不过还有不少人对其的安全性及风险抱有怀疑的态度,那么区块链安全性怎么样?区块链风险有哪些?下面我们将为大家一一作出解答,希望大家看完后能够有所帮助。
区块链安源裂全性怎么样?
首先,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技术。分布式技术主要指的是存储架构。区块链采取的分布式架构不仅将账本数据存储在每个结点上,灶纤而且每个结点都必须包含整个账本的数据。这种彻底的分布式架构带来的是极高的安全性,没有人可以同时摧毁所有的结点。
其次,区块链技术可通过“区块”和“链”实现防篡改。区块链存储数据的单元是区块,每个区块生成时,都必须包含上一区块的唯一“特征值”(可看成是区块的身份证),每个区块严格按生成时间的顺序排好队,形成一条“链”。
安全是区块链技术的一大特点。但从隐私保护的角度讲,区隐裂仿块链强调的是公开、透明,任何结点都有权利按共识算法进行操作,因此并不适合需要保护数据隐私的场景。
区块链风险有哪些?
1、技术风险:如以太币的推出曾经风光一时,但因其是带智能合约的数字货币,由于智能合约可能存在的漏洞而带来黑客攻击的风险。以太币最大的众筹项目THEDAO被黑客攻击损失超过6000万美元。
2、法律风险:数字货币发行的合法性问题、公证确权、以及举证的合法性问题,包括智能合约、数字票据、记账清算、股权众筹的合法性问题,目前在我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在法律上依然是空白。
3、犯罪风险:利用发行数字货币然后携款潜逃,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违法赌博,利用其设计的智能合约、数字票据骗取利益,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犯罪等等,由于目前的监管空白,因而有可能产生巨大的犯罪风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区块链安全性怎么样?区块链风险有哪些?的全部内容。
㈤ 区块链的业务员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虽然在资本和人才涌入的推动下,区块链行业迎来快速发展,但是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其安全漏洞频繁示警的状况引发了人们对区块链风险的担忧。
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主任俞克群指出,对于隐私暴露、数据泄露、信息篡改、网络诈骗等问题,区块链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很多期望。但区块链的安全问题依然存在诸多的挑战。
俞克群表示,目前区块链还处在初级阶段,存在着密码算法的安全性、协议安全性、使用安全性、系统安全性等诸多的挑战。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运行部主任严寒冰也指出,区块链如果要在全球经济占有重要地位,必须首先解决其面临的安全问题。
严寒冰指出,区块链安全问题包含多个方面。比如说传统的安全问题,包括私钥的保护,包括应用层软件传统的漏洞等。另外,新的协议层面也有一些新的协议带来的漏洞。
去中心化漏洞平台(DVP)提供的数据也显示区块链安全问题的严峻性。DVP负责人吴家志透露,自7月24日来的一周内,DVP就已经收到白帽子所提供的312个漏洞,涉及175个项目方。其中包括智能合约、知名公链,交易所等一系列项目。高危漏洞达122个,占所有漏洞的39.1%,中危漏洞53个,占所有漏洞的17%。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主任助理李斌分析说,当前区块链分为公有链、私有链、联盟链三种,无论哪一类在算法、协议、使用、时限和系统等多个方面都面临安全挑战。尤为关键的是,目前区块链还面临的是51%的攻击问题,即节点通过掌握全网超过51%的算例就有能力成功的篡改和伪造区块链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外部恶意攻击风险,区块链也面临其内生风险的威胁。俞克群提醒说,如何围绕着整个区块链的应用系统的设备、数据、应用、加密、认证以及权限等等方面构筑一个完整的安全应用体系,是各方必须要面临的重要问题。
吴家志也分析说,作为新兴产业,区块链产业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较为缺乏,导致目前的区块链相关软硬件的安全系数不高,存在大量的安全漏洞,此外,整个区块链生态环节众多,相较之下,相关的安全从业人员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来解决问题。迎接上述挑战需要系统化的解决方案。
㈥ 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市场上各类NFT业务平台应当立足于“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业务宗旨,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
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1近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埋首洞倡议,明确表示坚决遏制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通证)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此次倡议,既肯定了NFT的积极作用,即“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又对NFT相关金融风险进行了提示,提出要警惕NFT存在的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这对于“正当红”的NFT来说,是及时和必要的。
NFT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化凭证,具有唯一、不可分割和可追溯等特性,可用来标记特定资产的所有权。理论上来说,现实世界的任何物品,包括一首歌曲、一张绘画、一段文字、一件游戏道具等,都可以制作成为NFT,其应用范围取决于人们的想象力。
正因为发展空间充满想象,近两年全球刮起一股NFT风潮,国内互联网企业也相继推出NFT平台,多个产品一经发布即售罄。与此同时,一些非法金融活动也随之滋生。比如,不少机构打着NFT的旗号,变相进行非法虚拟货币和代币融资交易;有的NFT底层商品暗藏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还有个别NFT平台与海外公链结合,将NFT提到数字钱包再到海外平台销售,以达到洗钱目的,长此以往极可能引发资金外逃、外汇管理体系被架空等问题,将影响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稳定。
NFT的价值核心是为现实世界提供一个上链渠道,充当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连接桥梁。当前一些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无疑偏离了正轨,破坏了行业生态,倘若任由发展,势必将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对行业的芹颂健康和长远发展不利。
好经不能念歪了。NFT不是行骗的招牌、炒作的噱头,NFT行业更不能陷入急功近利、“捞一把就走”的歧途。有关部门还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监管空白,为NFT健康发展“排雷”。
要以法律法规明确NFT相关活动本质属性,从定性上将NFT去金融化,并制定准弯枯入门槛和行业标准,规范NFT发行、交易、保存等流程。同时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方法,严厉打击利用NFT洗钱、非法集资等行为,以规避可能的金融或法律风险。
任何创新都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对企业和平台而言,应践行科技向善理念,加强基础研究,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并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
代表着区块链技术应用新方向、被赋予“万物皆可数字化”美好愿景的NFT,既需要市场的继续探索、努力开拓,也需要监管部门的包容审慎、规范引导。消费者也应坚守正确的.消费理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NFT相关非法金融活动,谨防上当受骗。
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2NFT(Non-FungibleToken,非同质化通证)潜藏的金融风险正备受重视。
日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以下简称“倡议书”)。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一些平台在打击相关风险炒作。例如,微信封禁或下架了一批数字藏品平台公众号;蚂蚁鲸探(蚂蚁集团旗下数字藏品平台)也发布了违规用户处罚公告,下架违规账号超180个。
禁止“交易”是关键词
具体来看,倡议书提到“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其中明确表示,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包括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等。另外,倡议书强调,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对《证券日报》表示,NFT对文创行业有促进作用,艺术品数字化和艺术创作数字化是大势所趋。但是,NFT在售卖过程中,出现了金融化的倾向,尤其是二级市场的开放,进一步刺激了消费者的炒作心理。本次提出倡议的是金融口的自律组织而非文化类组织,这就说明数字藏品金融化的问题已经凸显出来并被监管部门关注到了。
另外,针对三家协会的倡议,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合伙人虞磊珉律师解读认为,本次三家协会发布的倡议书中关于“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
上述交易方式都具有典型的金融交易特征,意在提醒现在市场上各类NFT业务平台应当立足于“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业务宗旨,避免开展交易所业务,斩断违规NFT业务呈现出来的金融证券化“苗头”。
业界普遍认为,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呈现几个特点:第一,削减了NFT自带的金融属性;第二与虚拟币划清楚界限。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盘和林对《证券日报》表示,NFT的风险并非技术层面,NFT在确权艺术品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去中心化的特点,这就给洗钱和诈骗提供了土壤,有人利用人们对于NFT的误解,来进行投机。
他认为,当前很多金融机构对NFT缺乏客观全面的认知,防范风险是有必要的。对于目前国内数字藏品平台来说,关键词仍是禁止“交易”。
多家平台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早在今年2月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而此次,倡议书无疑也给NFT市场的过度炒作带上“紧箍咒”。
事实上,数字藏品的私下交易炒作并不罕见,4月14日,《证券日报》记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尝试检索“数字藏品”,可以找到了不少私下交易卖家,个别数字藏品甚至标价上千元。记者尝试与一位卖家联系,发现最终需换平台采取私下交易方式,但私下交易的方式往往存在较大的诈骗风险。
另外,记者注意到,此前蚂蚁鲸探及微信方面均对数字藏品平台相关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在3月21日,蚂蚁链旗下鲸探发布的违规用户处罚公告显示,根据违规严重程度对违规账号采取阶梯式处罚,包括永久限制藏品转增、账号封禁等。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蚂蚁链鲸探已经对部分违规账号(获取、转增功能永久封禁)处理超180个。
鲸探方面对《证券日报》表示:开展业务之初,我们明确反对数字藏品金融产品化,加强实名认证、风控核身等技术手段,保障用户向好友正常转赠藏品需求的同时,抵制一切形式的潜在炒作风险,包括持续治理严重违规作弊的非常规用户,并进行防欺诈提示。
据鲸探转赠须知描述,官方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数字藏品转卖行为。用户购买拥有数字藏品达到180天,可以向其他实名用户发起转赠,为防止炒作,受赠方接收数字藏品满2年后,可以再次发起转赠。
3月底,微信则是大规模封禁了一批数字藏品平台公众号,涉及的平台超十个,均为中小型数字藏品平台。微信方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仅提供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交易的公众号,要求提供和国家网信办已备案认可的区块链公司的合作证明作为资质证明,不支持提供二级交易。
另外小程序目前则只支持数字藏品展示和一级赠送,数字藏品交易和多级流转属于未开放范围,如有发现绕过等对抗行为,会根据违规程度封禁能力或下架处理。
微信方面强调,后续将密切关注行业动向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与调整规则。
欧科云链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宇林对《证券日报》表示,“结合此前大量涉及数字藏品的公众号和小程序以及违规账号被封,加上此次三协会倡议的发布,预测未来该领域的监管会逐步收紧,对数字藏品平台的合规性要求也将越来越严格。”
NFT风险需警惕防范,积极引导市场健康发展3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呼吁会员单位,共同发起关于防范NFT(非同质化通证)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近年来,我国NFT市场持续升温。NFT作为一项区块链技术创新应用,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潜在价值,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
对此,三协会倡议,坚守行为底线,防范金融风险。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q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三协会还倡议,合理选择应用场景,规范应用区块链技术,发挥NFT在推动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方面的正面作用;确保NFT产品的价值有充分支撑,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防止价格虚高背离基本的价值规律;保护底层商品的知识产权,支持正版数字文创作品;真实、准确、完整披露NFT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投资者应充分认识NFT的价值和风险,不参与NFT非法炒作和交易。普通投资者对虚拟货币、ICO、NFT等难以充分了解,建议不进行盲目投资,应自觉抵制各类诱惑,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㈦ 大家都关注的区块链,法律人如何看
法律作为一种配置社会资源的机制,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它能够简化社会关系的复杂程度、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规范、有序地进行交易。
区块链技术基于法律框架,通过预设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使交易信息更加安全透明、数据更加可追踪,大大降低了法律的执行成本,呈现出法律和技术的相互补充,法律与经济融为一体的态势,使法律的约束与执行逐渐走向智能化。
什么是区块链?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
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其本身是一串使用密码学相关联所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多次比特币网络交易有效确认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
外国关于区块链的法律规制
由于区块链技术本身尚在探索阶段,也未得到大规模的应用,因此,仅有部分国家针对区块链技术出台专门的立法。
美国
佛蒙特州和亚利桑那州通过法案,明确定义和支持用于公共使用的区块链技术,该法案规定了区块链和智能合同的使用规范,同时声明所有与区块链相关的数据都“被认为是电子格式并成为电子记录” 这是该州予以认可的。
英国
《分布式账本技术:超越区块链》提到英国联邦政府将会投资区块链技术,来分析区块链应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潜力。
新加坡
政府对区块链技术等金融科技企业持支持态度,并推出监管沙箱,为区块链初创企业提供较为宽容的发展环境。
我国关于区块链的法律规制
除上述针对区块链本身的政策外,国际上更多是针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出台一系列监管规定。
而在我们国家,除了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融资等出台的政策以外,针对区块链政府也出台不少政策性规定。
2016年12月27日,区块链技术被列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中。同时,国务院也发文《我国区块链产业有望走在世界前列》支持区块链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推进各类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
律师眼里区块链技术存在的法律风险
区块链作为一种分布式系统,属于技术领域的创新应用,就目前的探索成果来看,其技术理念能够为各个行业发展带来巨大变革。
但是,由于法律尚未针对区块链出台明确的行业标准及适用规范,因此,其未来仍存在国家监管与法律规制等问题。
以比特币为典型的数字货币为例,首先面临的就是监管问题。基于区块链技术发展起来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从逻辑上来说,是去中心化、反对集中监管的。
其次,区块链技术应用也不得不面临巨大的风险。仍以比特币为例,遗失、盗窃、攻击、投机、洗钱以及各种风波、质疑和事件,一直伴随着比特币的发展历程。
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离不开智能合约,所谓的智能合约就是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定义承诺。交易的双方无须彼此信任,一切交易都由代码强制执行。
但智能合约的形式及其内容的效力,还没有得到法律和司法的正式认可,其作为数字编码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合同文本,尚无法确知,是否可以构成生效合同的要件,是否可以符合司法拟采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区块链技术由于其去中心化的天性,其自身规则必然会与社会规则、国家法律规则发生冲突与矛盾,也正是有冲突和矛盾,有风险与问题,才更能激发动力与想象力,包括社会、国家和个人的动力与想象力。
基于区块链技术应用发展起来的虚拟货币在其交易过程中,对各国的法定货币及金融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并引发投资风险,甚至社会问题。
㈧ 区块链有没有合规风险
区块链技术本身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和规定,因此没有合规风险。但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使用区块链技术山毕的企业或个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例如,在中国,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金融交易或募集资金的行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政策。此外,如在区块链上保留了用户的个人敏感信息,也必须遵守数据保护等相关法旁迹规。
因此,在领域应用中采用区块链技术的企业和个人,不仅需要了解和遵守现有的法律运唯并和法规规定,还需要密切关注技术和法规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只有合规经营和开展业务,企业才能够更好地发展,并获得持久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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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区块链投资目前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证明其合法,也没有法律禁止区块链的发展,但是区块链投资在高收益的表象下也存在着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由于其缺乏监管,其流通交易形式大多和证券的发行、上市类似,并且存在设立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行为。其交易流程,交易结果等均不透明,遇到问题难以规制。而且其价格形成机制也不透明,交易价格大起大落,容易让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
其次,其本身未经过央行认可,在国内不能当做货币使用,一旦遭遇政策监管,很可能遇到无人接盘价格一落千丈的风险,物权法也没有明确保护数字币的相应条款,因此,炒作区块链相当于在寒冬中裸奔,是非常危险的。
最后,区块链虽然不违法,但也不排除其作为监管之外的货币,被少数诈骗分子及非法集资分子利用,作为违法犯罪洗钱的工具。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区块链投资是合法或者非法的,但由于法律的制定往往迟于市场,一旦监管可能导致区块链投资价值不在,再加上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点,容易被当做违法犯罪的工具,因此建议慎重参与区块链投资,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风险。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