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区块链信用评级❶区块链技术能为个人征信带来哪些改变区块链技术可以给全球个人征信领域带来一场真正的革命。首先,区块链是去中心化信用背书的。区块链技术特有的...
大数据区块链信用评级
❶ 区块链技术能为个人征信带来哪些改变
区块链技术可以给全球个人征信领域带来一场真正的革命。
首先,区块链是去中心化信用背书的。区块链技术特有的共识机制,可以让任何交易的记录和确认都基于一种大家一致认同的共识,无需中心化机构。比如银行、政府背书的环节,通过推演算法编程、自动执行需求匹配、履约和违约的处理,实现全流程的高效自动化。
其次,用户拥有个人信用数据自主权。在区块链架构中,个人用户信息产生的数据上链后,是可以溯源并不可篡改的。任何机构、个人都不能对征信数据进行篡改。如果发生纠纷,大家通过区块链浏览器就能透明的回溯交易。
最后,区块链可以构建一个健康的个人信用与金融关系体系。区块链技术的本质就是解决信任关系,围绕个人征信数据,可以把区块链核心的元素可视化出来,比如智能合约、时间戳,使用大数据进行信用评级,并管控信用风险,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个人信用生态。
区块链和个人征信无论是在基因上还是技术上,都是相当吻合的。
而Trust Union信用联盟链正是基于这样的技术特点,正在努力打造一个个人信用与金融关系联盟公链,希望让全球真正实现个人信用资产的有效管理。
❷ 区块链对传统企业能起到什么作用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区块链本质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数据库。
区块链的应用领域有数字货币、通证、金融、防伪溯源、隐私保护、供应链、娱乐等等,区块链、比特币的火爆,不少相关的top域名都被注册,对域名行业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
以农业为例,区块链解决农业什么问题?
1、农产品可溯源
农产品溯源一直是农业的一个痛点问题。而区块链技术是可以对记录实现不可篡改,因此从农产品的生产端到流通端、消费者都有详实的数据,可以实现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提高消费者购买的意愿。
农产品溯源可以提升农产品安全性以及食品的安全性。
2、信息透明
农业领域除了可溯源之外,生产者与需求方的信息也存在不透明的问题。
一旦区块链技术应用与农业。大家就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建立种植户、采购商的信用评级参考;利用智能合约在种植户和采购商之间保证公平交易。同时,区块链技术可以提高农产品买卖双方的契约精神。
另外,随着食品供应链中区块链的出现,这可以简化这一过程,因为数据管理系统,将一系列经纪人、农民、加工商、分销商、监管机构、零售商和消费者纳入其雷达范围的数据管理系统变得更加透明。
3、降低成本
区块链技术运用之后,生产、流通等2大环节的成本会大大降低。比如,区块链技术解决信息自动存贮和数据库的功能,如此就减少了人工的投入和其他设施的投入。
另外,区块链及应用实现万物互联,帮助生产商和渠道商降低各项开支。同时,生产和流通成本的降低,也会降低农产品的价格,最终还是消费者获利。
当然,除了以上3个原因之外,还有农业补贴、土地登记等方面也可以应用区块链技术,解决贪污、权益等问题。
因此,区块链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等到各级人士的认同。
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优势是去中心化,能够通过运用数据加密、时间戳、分布式共识和经济激励等手段,在节点无需互相信任的分布式系统中实现基于去中心化信用的点对点交易、协调与协作,从而为解决中心化机构普遍存在的高成本、低效率和数据存储不安全等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
区块链的未来发展和应用场景
1.数字身份
很多人开各种证明时会遇到“证明我奶奶是成年人”、“我妈是我妈”的窘境,有了区块链,就再也不用担心了。原来我们的出生证、房产证、婚姻证等等,需要一个中心节点,大家才能承认。一旦跨国,合同和证书可能就失效了,因为缺少全球性的中心节点。
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特性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情况,我们的出生证、房产证、婚姻证都可以在区块链上公证,变成全球都信任的东西,当然也可以轻松证明 “证明我奶奶是成年人”、“我妈是我妈”。
2.卫生保健
简单说就是利用区块链建立有时间戳的通用记录存储库,进而达到不同数据库都可提取数据信息的目的。
3.旅行消费
旅游时,我们经常会用携程、美团等app来寻找并下单入住酒店和其他服务,各个平台从中获得提成。而区块链的应用正是除去中间商,并为服务提供商和客户创建安全、分散的方式,以达到直接进行连接和交易的目的。
4.更便捷的交易
区块链可以让支付和交易变得更高效、更便捷。区块链平台允许用户创建在满足某些条件时变为活动的智能合约,这意味着当交易双方同意满足其条件时,可以释放自动付款。
5.严把产品质量关
假如你买了一个苹果,在区块链技术下,你可以知道从果农的生产到流通环节的全过程。在这其中有政府的监管信息、有专业的检测数据、有企业的质量检验数据等等。智慧的供应链将使我们日常吃到的食物、用到的商品更加安全,让我们更加放心。
6.产权保护艺术
创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放在区块链上,一旦有人使用了他的作品,他就能立刻知道。相应的版税,也会自动支付给创作者。区块链技术既保护了版权,也有助于创作者更好更直接地向消费者售卖自己的作品,而不再需要发行公司的协助。
❸ 瞄准银行存量客户激活痛点,星桥数据打造区块链高智能新模式
当前,随着经济增速放缓,息差收窄,监管趋严,金融科技企业全面跨界渗透,传统银行原有发展模式受到巨大挑战生存环境日益严峻,除了面临“获客渠道单一、获客难”等问题,银行微利时代,“存量客户”的价值挖掘已成为银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方面,获客渠道单一。对于传统银行来说,以往大量的物理网点解决了大部分的获客问题,是最主要最集中的获客渠道和营销方式。然而面对席卷而来的互联网浪潮和银行业内外竞争加剧的新环境下,银行依赖线下网点的传统获客方式开始出现“乏力”的局面。
而且,银行线下庞大的网点数量意味着其成本的高昂,人工成本、店面成本、营销成本等,获客的高成本将对银行之后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另一方面,银行还是以传统的存量客户管理方式为主,这种方式难以适应互联网+趋势下的存量客户管理的需求。
经过几十年发展,国内银行积累了大量忠实客户,大型银行有亿级以上客户,城商行也有百万级以上的,为银行带来了丰富的客户基础数据,包括转账、汇款、贷款等资金往来的信息,但难以反映客户的消费行为和个人消费偏好。
毫无疑问,金融科技是助力银行转型与创新的利器。一些新锐银行已经在金融科技之路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并取得初步成果。在2017年,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大行与BAT等巨头“联姻”,在风险管控、智能顾投等领域进行合作。
行业实践证明,金融科技的运用可以帮助银行提升核心业务能力、业务效率、用户体验,挖掘存量用户、降低风险与成本,是中小银行实现转型的必备能力。但大多数银行在开展金融科技探索时往往面临人才缺乏、技术落后、资金不足、运营无方、机制僵化等诸多困难。
星桥数据CEO丁卓认为:银行业经久持续的业务模式是以线下网点体系为核心支撑,依托网点获客、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但随着用户行为线上化,互联网及电商等平台积累了大量的数据,金融科技公司可以通过搭建数据模型、构建360度用户画像,从而更精准地帮助银行机构分析、激活存量客户的价值,这也是银行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
金融科技全面助力银行智能化转型
对于银行存量客户挖掘、精准推荐等“棘手”业务,星桥可是有着独门秘诀!作为一家国内领先的科技金融公司,星桥数据专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行业技术解决方案和金融运营等定制化服务。
星桥数据能将银行海量的、多维度的客户数据信息,进行专业化处理(深度分析,挖掘,建模,聚类等)描绘出360度的客户画像,再将行内存量客户分为不同的客群类型,如市场高感知度型,忠诚保守型等。再进一步通过大数据技术细化出不同客群的属性特征,然后再针对不同客群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服务,彻底“唤醒”存量客户。
星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区块链、云平台等先进科技对银行信贷业务流程进行智能化改造,将全面推动传统贷款模式在获客、审核、审批及系统开发等几个方面的革新。
据了解,星桥独家打造的NBS智能贷款解决方案主要包含几大核心产品,分别是壹贰信用、壹贰风控、壹贰运营、壹贰租赁、壹贰钱包、壹贰信用管家。该方案整合了数十项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区块链领域的前沿科技,同时基于千万级贷款业务的实例检验,实现了贷款模式中渠道管理、反欺诈、数字身份(用户画像)、去中心化的信用评级、实时授信、机器防御、数据服务等方面的高度智能化。系列产品全面覆盖贷款业务的贷前、贷中与贷后的全流程,服务范围涵盖了场景式电子钱包、虚拟信用卡、住房租赁分期、汽车供应链金融、信贷用户运营等业内主流信贷业务。
丁卓还介绍:这款产品是由星桥团队历时3年自主研发而成,全流程覆盖,可直接嵌入银行、电商、跨境电商、消费金融企业他们自身的业务系统里,重塑传统业务流程,金融机构“拎包入住”即可开展与客户使用场景结合更紧密的业务,整个流程下来,可全面提升金融机构获客、风控、产品、运营等能力,快速降低运营成本与风险。
截止日前,星桥数据除了提供存量用户挖掘、精准获客服务外,还对外输出智能风控等一系列解决方案。星桥核心技术团队由数位国际资深计算机和金融海归博士组成,均拥有多年零售银行千亿级业务条线的产品和风险管理实操经验。在消费金融行业,星桥已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此前已与多家中小银行、消费金融、金控集团达成战略合作。
❹ 助力银行数字化 同盾科技赋能提质增效
在传统金融业务日益线上化发展、市场竞争加剧、客户习惯变化的背景下,金融业数字化转型早已成为行业共识。突如其来的疫情更是一服催化剂,加速了金融业的数字化转型,越来越多的银行在“非接触金融业务”方面发力 探索 。
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专业智能分析决策服务商——“同盾 科技 ”协助银行营销、风控、运营等业务板块完成数字化转型升级,对标监管要求和领先实践,在考量外部市场发展和业务需求、内部资源储备等因素的前提下,为金融机构分阶段、有重点、有序地推进数字化转型,制定了切合银行情况的目标蓝图和实施路线规划。
三驾马车
助力银行数字化
对于银行业而言,数字化转型已不再是一个可选项,更像是一道必答题。
近年来,大型中心银行凭借前瞻的战略预研、雄厚的资本实力、强大的 科技 支撑和卓越的人才团队,在数字化转型方面已取得一些积极的成果。但作为我国银行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区域性中小银行,在过去以线下深耕为主,风控方面仍然偏重抵押担保物,缺乏新型的风控措施和研发能力,数字化能力方面跟头部银行拉开了差距。
在未来,客户远程化、服务场景化、交易实时化、决策智能化将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顺应客户需求变化,与时俱进进行数字化转型,是所有中小银行的不二选择。
不过,中小银行的数字化转型,机遇与挑战并存。从现状来看,中小银行实现数字化和智能决策转型仍面临三大挑战。
一是数据标准不统一。中小银行之间未形成数据归集共享,导致信息孤岛严重;同时不同的业务系统数据没有打通,数据口径不一致;除此之外,市场上也有不少金融 科技 公司提供各类风控策略、模型等产品,但不同金融 科技 公司输出的产品在逻辑、标准上存在差异,难有统一标准。
二是业务组织不契合。众多金融 科技 公司提供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是从互联网风控产品的角度设计,与区域性银行的信贷产品、业务流程契合度较低。
三是技术应用不深入。中小银行往往存在风控、 科技 人才不足且信息技术系统落后的情况,缺乏构建智能化决策体系规划,数据的应用仅限于报表/大屏展现,无法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用于风控、营销等场景,对业务价值不大,也缺乏有效提升效率、易用的工具。
同盾 科技 副总裁、分析咨询部总经理余旭鑫认为,在银行业数字化转型道路中,驾驭好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决策这“三驾马车”尤为重要。基于大数据分析可以提供更精确的客户画像,更可靠的信贷风险评估;云计算为银行提高效率,最大化利用资源提供了可靠基础;智能决策可以帮助银行将量化分析和经验相结合,更好地进行全方位决策。
科技 赋能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中小银行的数字化转型之路,仅靠银行自身恐难完成。在业内看来,金融 科技 已成为中小银行突出重围的一个“杀手锏”。
赋能中小银行,对金融 科技 公司有着不低的要求,需要金融 科技 公司从人员、技术、产品、服务等各方面都深度匹配银行的需求。人员层面,需要有对中小银行的区域性业务足够熟悉的专家可以提供业务咨询诊断,提供整体的方案设计和规划,才能避免过去重复建设、信息孤岛的情况;技术和产品层面,需要对平台建设和风控能力都有充分的实施经验,才能避免前期规划落不了地的情况。
“中小银行的数字化转型是一项长期的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更重要的是提升中小区域性银行对新技术、新手段的掌握,通过咨询+平台+基础服务的模式,打通前中后台业务和数据链条,通过与专家联合工作,在实战中传授经验、知识和技能,才能真正构建中小银行数字化转型的生态。”余旭鑫表示。
事实上,目前众多专业的金融 科技 公司已深度介入到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中,以金融 科技 深度赋能中小银行,帮助中小银行解决或加强客户洞察、数据分析与积累、IT建设等方面的核心能力。
作为赋能银行数字化转型的一员,同盾 科技 的智能运营、智能反欺诈和智能信贷风控等服务有助于简化银行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审核效率,提升客户体验。
以申请贷款为例,过去客户需要到银行网点提交申请,并填写大量材料,然后等待银行工作人员将信息录入系统,再经过后台审批才可以得知最终的结果,整个流程非常冗长。在客户不断习惯线上化的便利之后,线上申请、审批有助于银行留存和拉新,这就必然需要线上的智能反欺诈和智能风控系统。
同盾 科技 通过决策引擎、反欺诈评分、设备指纹等手段有效防范欺诈风险,量化评分、行为模型、知识图谱等技术识别信用风险,提前全面识别风险,快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降低了风险事件发生可能性和风险事件发生后的损失。
此外,随着客户和监管对于数据安全和隐私的关注不断加强,中小银行在信息化和数字化转型路上前进的同时,数据安全和隐私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盾 科技 研发出一系列在保护数据隐私的基础上可以发挥数据挖掘能力的相关算法和技术,基于联邦学习技术在行业内提出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联邦”理论框架体系,能够有效解决传统数据使用方式中存在的信息泄露、数据泄露、法务合规、驻场建模工作繁重、模型使用时的隐私忧患等五大安全痛点,真正做到“数据可用不可见,知识共创可共享”。近日,同盾人工智能研究院还提出了数据安全交换(FLEX)协议,该协议约定了联邦过程中参与方之间数据交换顺序,以及在交换前后采用的数据加解密方法。其中包含一系列的约定,只要遵守这些约定,参与方就可以安全地加入到联邦中,无需担心数据隐私会有泄露风险,全面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为人工智能3.0时代奠定重要的基础。
助力小微
释放普惠金融新动能
在银行的数字化转型中,小微业务往往是突破口。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世界性难题。
小微企业融资有其天然的劣势。首先,小微企业融资额较小,融资周期较短,对银行来说潜在收益有限;其次,由于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征信困难;此外,小微企业本身抵抗风险能力弱,据不完整调查显示,中国的中小民营企业平均寿命只有不到3年。这些因素导致大型银行对小微市场积极性不足,而中小银行又没有高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在同盾 科技 看来,打破传统模式的局限,需要集中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实现自动化、智能化的审批、风控流程,减少人力提高效率;二是如何实现小微企业在没有资产质押的条件下负债;三是如何建立起广泛的信用评级体系,为批量化授信提供依据。
针对解决上述问题,同盾 科技 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技术融入金融服务和管理流程,进一步巩固银行线上化经营模式,构建开放式服务平台,能大幅提升获客能力,优化风险水平,降低融资成本,通过线上的企业信用评估和实力评分能快速对目标企业进行综合评估信息、全面风险扫描和企业风险量化,并给出决策的辅助建议,协助中小银行发展普惠金融。
例如同盾 科技 推出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解决方案。这是一个以政府为主体,联手金融机构与 科技 公司,利用政府共享的数据和 科技 公司的智能工具,建设的一种“政府搭平台、 科技 公司建平台、中小企业上平台”服务生态。
从效果来看,同盾 科技 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解决方案可实现多方共赢。对中小微企业而言,能获得更多融资渠道,更多融资产品,在准备融资材料和融资流程上获得协助、高效的办理及反馈流程;对金融机构而言,能获得更多融资客户,降低获客成本,提供精准的信贷服务,节省贷审时间,控制贷款的不良率,提高金融机构的收益;对政府部门而言,能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破解企业发展困局。
数字化浪潮之下,金融 科技 公司依靠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 科技 技术,接入到银行数字化转型的前中后台全过程中,已成为银行数字化转型的核心力量之一。
文/樊梦迪
❺ 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中要求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利用什么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
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融资信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监督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社会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以下统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第三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保护权益、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保障工作经费,将社会信用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全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开放和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政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省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政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同步更新。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中央驻湘单位等加强沟通协作,推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开放合作,满足社会应用需求。
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应当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第八条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诚信履约、公平竞争,规范商务行为,降低商务运行成本,维护良好商务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贸流通、金融、税务等领域的信用管理和服务;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第九条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提高诚信意识,守信自律,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知识产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推进司法公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将诚信建设贯穿于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宣传诚信典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开展诚信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人物事迹,在公益广告中增加诚实守信的内容。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征集与披露
第十二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纳入范围的特别规定,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设定。
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别规定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以及国家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纳入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按照规定报送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并归集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四条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全面的原则,依法采集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非公共信用信息。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约定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采集的非公共信用信息。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对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对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示公开、政务共享和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具体披露方式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予以明确。
非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开、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在社会信用信息征集、提供、披露、应用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
(三)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社会保障等工作中,可以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查询公共信用信息,依法购买信用服务和产品。
国家机关应当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资金支持等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依法进行查询和利用。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目录。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设定本单位查询人员的权限和查询程序,并建立查询日志,记载查询人员姓名、查询时间、内容以及用途。查询日志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对遵守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四)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守信联合激励政策,将诚信典型名录及时推送至省级相关部门和机构,由其负责相关联合激励政策在本系统、本领域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经审查后,由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限制;
(三)在行政管理中,限制享受行政便利措施;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需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纳入范围的特别规定,应当由地方性法规设定。
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别规定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外,编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编制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按照规定报送上级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主体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国家机关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出具认定的决定文书,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依法送达信用主体,并将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及时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依法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实施惩戒。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或者惩戒措施前,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主体采取相关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共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提供单位。
第二十九条对信用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条件、种类和幅度。
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被采取惩戒措施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
鼓励金融机构对守信主体在融资授信、利率费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对失信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行业自律公约、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对守信主体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警告、通报批评、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信用主体享有查询和复制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权利,有权知晓与其相关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等情况,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第三十二条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征集、披露、使用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处理;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异议申请处理期间,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
第三十三条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其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改,并将更改后的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后,认定信用主体信用状态的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修改。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提供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查询服务的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失信主体在查询期限届满时尚处于惩戒期限内的,查询期限延长至失信惩戒结束之日。
查询期限届满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得提供查询服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在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修复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受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对外提供失信信息查询。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除外。
第六章 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
第三十七条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督管理,制定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八条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和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信用服务机构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不得将该服务与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第三十九条信用服务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
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
第四十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通过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以及培训等,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
鼓励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融资信贷等活动中查询社会信用信息、使用信用服务和产品。
第四十一条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开展宣传培训和行业信息发布等活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鼓励开展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引进信用服务人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保守国家秘密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等民事权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征集和披露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
(五)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等职责的;
(六)违法实施激励、监管与惩戒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篡改、违规删除非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非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社会信用信息的;
(四)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五)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侵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❻ 2018年全国两会互联网金融提案解读
2018年全国两会互联网金融提案解读
李东荣认为,在看到互联网金融行业成绩的同时,要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金融业是充满诱惑的行业,强调防范风险和化解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也不例外。在新的互联网表现形式下,风险的扩散更加隐蔽,同时混业经营的业态也带来很多挑战。监管要不断去适应。
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在金融改革发展中,必然有其地位和作用。“大多数企业是真心实意想办好的,从一开始就要认识和遵循金融的基本规律,自律极其重要。”李东荣提到,作为行业自律组织,正在组建中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每一位成员要对风险有所敬畏,要爱护行业声誉,尊重行业规律。
刘明康提到,现在出现的问题大多在于平台自身想参与资金往来。而一些平台做大资管业务,将平台作为通道,违背了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规则。“只有做小、做分散、做简单产品才能活下来。否则就离死不远”。
他表示,正因为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能颠覆现有的金融业务,所以监管才鼓励,但绝不支持行业“发疯”。
刘明康表示,监管只能起到提醒的作用,关键还是靠自律。希望互联网金融行业真正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发挥创新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的会上提出“注重防范系统性风险,注重银证保的监管差异性,注重监管创新”等几点建议。
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于监管是一个新的挑战,政策层正在以监管创新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创新。如果缺乏防风险的预案,风险就是不可逆的,反之,风险就是可控的。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认为,供给侧改革的核心是提高全要素的生产率。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如果能够在速度、精准、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实现价值,才能在热潮之后留下有意义的东西。
而此前的一些恶意案例,反映出的是信息的进一步不对称,是“古老的骗术穿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外衣”。如何对真假创新进行识别、校正,对于监管来说是一个挑战。
刘世锦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看起来虽然“凉了一点”,但也很正常。在未来如果结合产业,实现产业互联网,将会有很大的空间,也才能真正推动供给侧改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学会秘书长徐晓兰提议,要加快监管细则的出台,统筹多维一体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评估数据体系,同时还要加强对行业不切实际的宣传的管控。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方方认为,要大力加强对于投资者教育,同时要对互联网金融采取开放的态度,允许有发展的空间。另外要把底线划清楚,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赵宇梓认为,互联网金融能够发挥很大作用,但创新与监管的平衡需要重视,“有段时间过于强调创新,带来了一定的副作用”。互联网金融正是因为宽松的环境才得以快速发展,但风险也在随之隐藏。因此监管要有前瞻性、预见性。
他提到,目前监管倾向于将职责下放,但地方金融办无论是编制、人员能力等方面,承接这一任务存在困难。
互金两会提案互联网金融处于监管关键期
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即将开幕,互联网金融预计将成为两会代表关注的焦点。“互联网金融”议题较早被引入全国“两会”是在2013年,在该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几点建议的提案》。而在次年于深圳召开的“两会”上,则首次出现了代表、委员给P2P网贷的专门提案。
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互联网金融即曾成为各方相互争鸣的热门议题,或因其普惠而主张对其宽容,或因其乱象丛生而主张对其严格监管。不过,与2016年稍有不同的'是,2016年地方“两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重点转向P2P网贷。当然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或许我们可以听到不少政协委员的声音。
近日,由华夏时报、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院联合主办了互联网金融专题研讨会。会议邀请到了政协委员、监管代表和行业领袖等参加。爱钱帮CEO王吉涛也受邀参加了此次盛会。全国政协委员徐晓兰,基于过去对传统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调研,徐晓兰提出了以下主要争议和问题:
非对称的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没有形成体系,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边界尚未明确。如果用传统的方式监管,是否有利于互联网金融新兴业态的发育。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在很多行业领域都出现,但金融更加敏感,这是我国经济的基础,如果出现问题会撼动我国的经济基础,破坏力更加显现。
爱钱帮CEO王吉涛在华夏时报“两会”话题研讨会上感慨地说,去年7月出台的指导意见是利好,现在整个行业有些风声鹤唳的感觉,e租宝出事之后,我们现在忧虑监管细则能否如期落地,规则应该尽快明晰,哪怕这个意见不那么完善,有一个总比没有好。“但现在这么猛烈地到来,我很担心这个行业,而朋友总是担心我的人身安全。”
资金安全问题。在没有第三方托管的条件下,基于大数据的信用评级的管控措施能否替代传统金融的信用评级体系。互联网金融会说我们基于大数据的评估体系为何还出现问题,这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如何保证我们的信用评级体系。
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行为。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数据,取证需要专业的团队,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维权的现实困境。当然,传统的商业银行,来自互联网金融的意见,站在自己的角度提出自己的问题。
为此,徐晓兰在发言中建议:第一,鼓励扶植互联网金融进入既有传统金融机构覆盖的领域和薄弱环节。第二,不同业态的监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监管业态和框架中,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主体自治三者有机的结合。第三,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技术标准,进行行业主动管理和分级管理。第四,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和协调机制,实施消费者专门的保护机构。“当然,从长期发展来看,还要从国家战略层面大力推动发展,统筹多维的立体大数据体系,建立全面的信用体系,创新监管方式,改善金融的生态。”
王吉涛还表示,政策的一致性不足。国家执政政策的稳定性。希望监管规则尽快落地,稳定的执行。尺度如何把握的问题,制度层面上,适度的舆论引导。现在整体上是运动式的,整风式的管理方式。
2016全国“两会”:互金提案或是一个热点
2016年的全国“两会”将会于3月3日和3月5日在北京开幕,而在这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区的地方“两会”已经如火如荼地召开。在那些已经召开的地方“两会”上,与互联网金融(包括P2P网贷等)相关的提案频繁出现。
在银客网总裁林恩民看来,因为今年全国“两会”最主要的议程是讨论并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而就在2015年11月公布的《建议》中,“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被写进了国家的“五年规划”中,由此,相信会有不少政协委员,提有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提案。而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等或许又是政协委员们关注的重点。
地方两会互金话题引政协委员热议
近日,在浙江省省政协第十九次“浙江政协·民生论坛”上,浙江省省政协委员、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高级督察俞炯玲指出,当P2P进入中国后,推出了保底、保证金、抵押等多种形式,呈现出传统金融的“信用中介”特质。“尽管我们仍然将其称为P2P,但实际上更类似于‘网络银行’。”当一批P2P平台盲目追求业务扩张,忽略金融业务风险控制和信息安全管理,最终出现违法经营、债务违约。俞炯玲等与会的委员和界别群众代表认为,应该还原P2P的“信息中介”身份。俞炯玲特别建议出台规定,P2P平台不能直接或间接地构造资金池,不能自身做担保、自融、发放贷款和分拆融资项目期限,贷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要由资质明确的第三方托管,从而将P2P平台真正构建成以信息无碍交流为核心的资金融通平台。
上海市政协委员屠海鸣认为,在国家有关办法生效之前,地方政府应该本着对百姓负责的精神,先行一步,主动作为。比如,针对本地区注册、从事P2P经营的企业,对其交易额、投资者数量、实际控制人等进行摸底调查,避免出了事情再去“救火”。对排摸过程中发现的经营异常企业,应提早介入,防止其卷款跑路。
安徽省九三学社集体提案提出,要规范安徽P2P平台,严把准入,加强数据分析,设立预警系统。“还要实施网络借贷平台制度。”巡查一些“可疑”平台,将P2P行业中最令人担心的“跑路”等违规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同时,九三学社还提出,在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民众理财意识的同时,要严守准入门槛,对未经核准非法经营线下金融业务的公司,通过举报热线、定期执法巡查等多种方式,依法调查,必要时采取责令停业整改等多种措施控制风险。
权威报告把脉2016年的互金行业走向
从有限的资料来看,“互联网金融”议题较早被引入全国“两会”是在2013年,在该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提交了《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几点建议的提案》。而在次年于深圳召开的“两会”上,则首次出现了代表、委员给P2P网贷的专门提案。
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互联网金融即曾成为各方相互争鸣的热门议题,或因其普惠而主张对其宽容,或因其乱象丛生而主张对其严格监管。不过,与2016年稍有不同的是,2016年地方“两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重点转向P2P网贷。当然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或许我们可以听到不少政协委员的声音。
在林恩民看来,这10大趋势,颇为全面和详细,既是业内外人士关注热议的焦点,或许也是那些研究互联网金融、或者关注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全国政协委员们所关心的话题。除此之外,绿色金融消费金融互金的创新和监管走向等话题也是政协委员们关注的方向。
❼ 金融新基建赋能实体经济
文|叶望春
2020年是新基建大年,除了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各地的相关布局也紧锣密鼓展开。新基建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统筹安排的新经济运行必需的基本建设,着眼于高新 科技 在经济新发展阶段的战略性布局。
4月20日,国家发改委明确了新基建的范围,包括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三个方面。
新基建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器,其根本在“新 科技 ”。在新基建所含的七大类别建设中,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尤为引人关注,再加上被国家发改委新近纳入新基建范畴的区块链,这三大技术构成了新一代信息技术体系的基石,同时也是被重点应用在金融领域的技术。
只有将 科技 与金融业务融合,解决长期制约金融发展的痼疾,推动普惠金融,精准支持实体经济,才能将金融新基建的能量持续释放,本文将通过实践案例,解答金融新基建的价值。
解决金融行业几大难题
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金融 科技 的加码下,金融服务向线上化、实时化、便捷化、智能化升级,逐步融入实体经济场景的各个角落。这意味着借助新基建有望解决传统金融的诸多难题,更全面、更丰富、更高效、更精准地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新基建助力金融资源无缝融入实体经济场景,解决部分脱离实体经济的难题。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然而近年来,随着制造业成本持续上升,投资回报率下降,金融资源没有充分流向实体领域,成为高质量发展的掣肘。如何才能将金融资源精准注入实体经济中?这在传统金融业中,由于金融和实体两张皮的情况,较难解决,而金融新基建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困局。
借助金融 科技 可以搭建面向供应链、贸易、电商等各类实体场景平台,链接金融机构、生产制造企业、商贸物流网络等实体经济各交易环节,让金融服务与实体交易无缝融合对接,将传统的供应链金融、贸易融资置于新型的智慧金融平台,从而确保金融资源可以更好地深入实体经济的业务场景,精准把控资金走向,确保资金真正支持产业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发展,助力实体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
区块链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信任难。
区块链因其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数据安全性、可信任性,能将相互之间不信任的节点连接在一起,实现信任机制的传递。 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保证链上企业信息的真实性;通过区块链进行多方信息共享,可以打破由于传统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中小企业信用自证难问题,让政府、金融机构、合作伙伴更好认清中小企业信用。通过信用体系的建设,更多诚信经营的优质企业可以脱颖而出,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
通过整合多方大数据,打破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的数据孤岛,构建智能生态圈。
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意愿低,关键还是因为缺乏足够的数据,难以对其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和评判。 而金融新基建通过大数据技术搭建 社会 信用体系,整合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数据,进行海量非结构化数据的储存和分析,拓宽数据来源和分析基础,覆盖更多数据维度。 经过清洗、挖掘和分析治理之后的数据可以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信用水平,不仅来源广、治理好,还可以对各方数据进行交叉比对,这是传统金融手段无法做到的,这大幅度降低了征信成本,最终可构建低成本 社会 征信体系。
通过运用人工智能、云计算解决线下操作效率低,降低金融运营成本,更好的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人工智能是在大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机器学习过程,实现在多领域优化或代替人为操作的功能。长期以来,金融机构由于服务长尾客户的成本压力大,投入产出比不高,流程长、效率低,难以为中小企提供定制产品和服务。而借助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可以实现远程开户、无接触信贷、智能审批、智能客服等,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可以实现机器人智能服务,减少客户等待的时间,减少金融机构的人工成本,提升 社会 平均效率,从而服务更多的长尾客户。
多场景赋能实体经济
在国家密集布局新基建的背景下,金融 科技 需要与 社会 实体经济的多领域、多场景深度结合,解决 社会 经济长期以来存在的信用体系建设缺乏、中小企业融资难、贸易融资难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诸多难题,才能推动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下面,通过几个不同区域的新基建项目,解读金融新基建如何助力实体经济。
搭建智慧信用平台,助力 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
当前,有地方政府开始搭建“信用+大数据”监管综合评价模型,借助金融 科技 ,完成智慧信用模型构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计算及可视化展示等目标,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优化校验评价结果,推送至其他政府部门业务系统,支撑各部门运用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搭建智慧融资平台,整合多方政务数据,运用智能技术构建中小企业画像,秒级匹配融资。
目前,运用金融 科技 手段后的某些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可做到分秒放贷。在技术流程上,首先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税务、工商、水电煤等政务数据资源,同时运用区块链3D零知识技术,既可对交易参与方的数据隐私进行加密保护,又可在不暴露数据隐私的情况下实现数据共享,成功地将企业运营踪迹数据化,让中小企业在融资时可以通过多方数据交叉验证,变信用自证为他证,增强融资交易中的公平性和真实性,提高了对风险的精准判断。
再运用人工智能,对公共数据及仓储物流、财务业绩、产品结构等经营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对中小企业进行多维度画像,梳理关系网络、搭建标签体系、量化信用评级。以此为基础,构建起智能匹配引擎,形成“千企千面”的产品体验。
在整个贷款流程上,此类平台综合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通过贷前智能进件、贷中智能审批、贷后智能管理将信贷的全流程都线上化。在贷前进行智能初筛,同时通过OCR、图像识别技术实现丰富数据留痕;在贷中通过智能插件技术及丰富的数据接口实现一键授权数据采集;在贷后通过关联图谱、多源信息比对及数字水印等技术核验信息真实性,实现风控预筛。全部智能化、线上化运营后,欺诈风险得到缓释,贷款时效甚至可以达到分秒级放贷。
搭建智慧贸易平台,助力贸易流程线上化和无感监管。
在以往的贸易流程中,企业由于信用缺失而面临通关慢、贷款难,同时监管机构也面临监管成本高的困扰。目前,有的地区口岸将区块链跨境贸易网络和核心企业、监管机构的核心系统对接,通过源头数据上链的方式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通过区块链内在的技术属性保证可追溯性和互链,从而实现了审单前的数据上链以及交叉验证,审单中的风险识别,并在审单后继续开展事后稽查与企业信用评分。
这不仅将企业的物流通关信息及时传递给金融机构,形成它们的风控抓手,同时还帮助海关监管实现无感监管,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借助它,企业可以实现通关材料线上化、通关流程一体化,实时掌握通关信息和审核进度,更好地匹配资金和生产,优化周转。
搭建智慧区域经济平台,贯通贸易全流程,助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
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正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新的战略举措,如何打破区域在政策、信息、物流、资金等方面的各自为政,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正在推进的港口物流及贸易便利化区块链平台从三个方面充分利用了金融 科技 :首先,基于区块链技术,搭建连接海关、港口、承运人、货主、货代、金融机构等相关各方的智慧港口物流平台。其次,平台整合“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实现数字化集成共享。未来,该平台将逐步实现“监管精准化、物流集约化、运行智能化、流程可视化、金融普惠化”的长期愿景,大幅提升大湾区贸易通关整体效率与营商环境。
开启广阔市场蓝海
新基建布局主要蕴含三大方面的机遇:
一是由政府推动的公共智慧平台的建设。 2020年以来,已有25个省市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及新基建,其中8个地区明确规划了年内计划新建5G基站数量,合计超过30万个。四川、重庆、山西、河北等省市已发布了年度重点项目清单,总投资接近40万亿元。深圳市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020-2025年)》中提到,将超前部署信息基础设施,主要建设五张通信网络、四类算力设施、三大数字技术设施。
二是新基建将带动 科技 行业的高速增长。 在新基建带动下,企业争相投入巨资进行 科技 研发,这不仅为新基建带来充沛的资金和技术,同样会带动 科技 产业的高速发展。
以5G、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能在中短期内创造大量投资机会、提升发展动能,而且能加速智能经济的落地和智能 社会 的到来。根据中研普华《2020-2025年中国人工智能行业全景调研与投资战略研究咨询报告》显示,2025年人工智能市场规模预测将达到2385亿元。中国作为区块链新兴市场,预计2023年市场支出规模将达到20亿美元,2018年我国区块链总支出为1.6亿美元。
三是新基建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蕴藏着巨大的市场。 科技 的重要价值是与传统产业结合,带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以金融 科技 为例,2019年报显示六家国有大行 科技 投入总和超700亿元,其中,中行、农行、工行、建行四家大行投入资金已超100亿元。而据奥维咨询估计,中国金融机构2018年总计投入1522亿元人民币用于 科技 开支,这一数字将以21.4%的年复合增长率增长,2023年将达到4008亿元人民币。
在不同的阶段,需要不同的抓手来推动经济发展。在当前经济新旧动能转换的当口,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等“六稳”不能再通过简单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而是需要发挥 科技 的力量,以政府新基建带动 科技 行业的跨越式发展,带动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从而推动中国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其中金融 科技 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
❽ 金融科技师CGFT在金融上有什么作用呢金融科技的核心是什么CGFT在人才培养上有含金量么
近几年金融科技行业发展迅速,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逐渐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许多行业对金融科技人才的需求非常迫切。但是现行高等教育体系,虽然在积极布局金融科技人才培养,但受限于培养周期长,故短时间内难以满足行业对金融科技人才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借鉴 CFA、FRM 等国际认证考试体系的成功实践经验,邀请金融科技领域(包括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的资深教授和权威专家,共同打造推出了特许全球金融科技师CGFT认证项目。该项目致力于培养创新型、实用性和专业化的复合型金融科技人才,同时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金融科技专业技能评估认证体系。
金融科技并不神秘,也没有那么全能,不是神话化。其本质是依靠技术的力量辅助人工提高决策(信贷风险、投资等)或服务的精准性与效率,打破信息不对称,将重复性、低附加值的环节用机器替代,提高用户服务体验和便利性。技术发展与成熟是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的,只有发展到一定高度,才能出现大规模应用场景,产生一定的影响力。科技金融最后落脚点还是金融,目前整体还在初级发展阶段。
金融科技价值在于数据挖掘、通过技术算法支持,识别人工无法精细化实时化判断的风险及弥补人力服务效率不足的环节,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技术赋能金融本质上就是在解决数据安全、数据共享、数据挖掘、数据分析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对金融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升级改造,最终实现成本的降低、效率提高、风险的降低,服务覆盖广度及深度的提高。不管怎样,技术本身还是工具,只是人们做出精细化的决策和服务便利性上起到一定参考作用,但真正能发挥多大价值还是结合宏观经济发展规律和人的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金融科技更需要在能产生长远发展价值的领域(如网络安全、数据共享与融合、信用评级、监管科技、赋能产业等)角度发挥其价值和作用,为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更大保障。比如金融科技可以在解决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网络安全、金融监管、实体经济与金融匹配性不足的痛点与需求,完善基础风险保障的基础上,为实体经济和金融两者架起扎实的通道和桥梁,为金融精准化服务实体经济提供辅助决策与支持,虽然实践起来较难,较慢,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一定是会产生更大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的。